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活動依據

    教育部表揚推展社會有功團體及個人實施要點
    中華民國 102 年 4月 1日臺教社(三)字第 1020038227C 號令修正發布

  • 教育部 (以下簡稱本部 ) 為全面推展社會教育,表揚對具有貢獻之團體及個人,擴大社會教育效果特 訂定本要點。
  • 表揚對象 :
    • 團體:包括機關 (構) 、學校認可之生社團 、學校認可之生社團 (團隊 ) 、依法設立有 、依法設立 有案之團體 、法人 、企業 。
    • 個人:包括社會士、學校教職員工及實際從事育之。
  • 表揚事蹟 :
    • 推展終身教育,培養民眾學習態度及慣建構社會。
    • 推廣社區教育,充實公民素養促進會之發展。
    • 推廣童軍教育,參與社會服務活動促進安和樂利。
    • 推展高齡教育,充實者活動內涵創新發。
    • 推廣家庭教育,促進和諧發揮功能。
    • 推動多元文化內涵,關注特定族群提升教育優先對象之知能。
    • 從事社會藝術教育、推廣及傳承工作, 提升民眾藝術素養。
    • 推行社會特殊教育,協助身心障礙者及其家人促進自立強。推行社會特殊教育,協助身心障礙者及其家人促進自立強。推行社會特殊教育,協助身心障礙者及其家人促進自立強。推行社會特殊教育,協助身心障礙者及其家人促進自立強。推行社會特殊教育,協助身心障礙者及其家人促進自立強。
    • 推展環境教育,宣導民眾愛護資源建立永續利用觀念提 推展環境教育,宣導民眾愛護資源建立永續利用觀念提 推展環境教育,宣導民眾愛護資源建立永續利用觀念提 推展環境教育,宣導民眾愛護資源建立永續利用觀念提 推展環境教育,宣導民眾愛護資源建立永續利用觀念提 推展環境教育,宣導民眾愛護資源建立永續利用觀念提 推展環境教育,宣導民眾愛護資源建立永續利用觀念提 升國 民生活品質。
    • 推動心靈改革,營建和諧社會。
    • 捐資文教活動基金,獎助終身學習及社推廣成立機構或充實其設施。
    • 從事社會教育學術研究或行政實務工作,提升品質。
    • 其他推廣交通安全教育、 大眾科技、性別平等、媒體素養教育 等著有功績者。
  • 推薦程序:
    • 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、公私大專院(包括附屬單位、社團及學校認可之團隊)及本部所屬機關(構),向各業務主管單位提出申請,本部各業務主管單位擇優推薦。
    • 各推薦案件應於當年七月三十日前(以郵戳為憑),送達本部, 推薦程序不符或逾期及資料不全者,不予受理。
  • 評審方式:
    • 各直轄市 、縣(市)推展社會教育有功團體及個人之評審,由各直轄市 、縣(市)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自行辦理 。
    • 全國 性推展社會教育有功團體及個人之 評審 ,由本部邀請專家、學者及社會公正團體(人士 )等代表等代表 ,組成評審委員會依初及決之程序審,必要時得實地查證 。
  • 表揚方式:
    • 各直轄市 、縣(市)推展社會教育有功團體及個人之,由各直轄市及縣(市)政府機關自行辦理 。
    • 全國性推展社會教育有功團體及個人之表揚,分團體獎及個人二類,各頒發獎狀及獎座, 由本部擇期辦理表揚 。
  • 注意事項:
    • 凡曾接受全國 性推展社會教育有功團體及個人表揚之團體或個人,五年內不再受理推薦。
    • 推薦表 (如甲、乙表 ) 之內容 ,請依下列規定填寫, 以利評審:顯著事蹟欄,以 顯著事蹟欄,以 近三年 內之重要事蹟為主, 依發生先後,條列敘明。
    • 推薦單位應填妥相關資料,於推薦單位欄加蓋印信,並備妥有關證明書文件及活動照片等資料 供參。
    • 推薦短文欄,應撰寫 六百至 八百字之短文, 綜合 簡介被推薦者之事蹟及貢獻 ,並促附標題。
    • 推薦表及申請繳交之證明書文件等資料,不予退還。
  • 各直轄市政府 、縣(市)政府得依本要點規定表揚推展社會教育有功團體及個人,或另定補充事項 辦理之。